关于2020届毕业生医疗报销的通知

为方便毕业班学生办理2020年医疗费用报销,毕业生返校期间医务室每天(包括周末)9:00~15:00安排值班人员专门受理毕业生医疗费报销事宜,有需要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的同学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医务室二楼(快递中心旁楼梯上)进行办理。

1.普通门急诊医疗报销

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即每年第1次报销发票金额需满300元自付段),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1)为避免来回奔波,同学们可提前自行下载打印《上海建桥学院学生校外门、急诊结算申请表》,也可到医务室二楼当场领取;将《校外门、急诊结算申请表》上的个人信息填写完整,并让辅导员签字后交医务室即可(合计金额为医务室审核填写)。
下载途径:建桥学院官网/公开事项/办事指南/学生办事/A10007-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报销/上海建桥学院学生校外门、急诊结算申请表.docx。
下载链接:http://i.gench.edu.cn/5c/26/c2772a23590/page.htm

2.意外险报销:

学生在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期间因扭伤、摔伤、铁锈扎伤、冻伤、烫伤、动物伤、骨折拍片、打石膏等意外伤害产生的治疗费用,治疗结束六个月内携带病例原件、发票原件、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医务室二楼申请意外险理赔,医务室将材料上传,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直接将报销费用打入学生账户。

3.住院报销

根据上海市大学生住院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的规定,大学生因生病住院,需要到到校医务室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1)上海市住院报销:请每天9:00-15:00携带入院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到学校联系医务室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交医院的出院结账处,由医院直接结算;样张详见下表:

(2)外地住院报销

寒暑假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急症”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期间居住在外省市需住院的,可以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治疗结束6个月内,凭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出院小结原件、病史、明细清单、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交给医务室,由医务室统一到学校所属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完毕后将结算单及单位集中支付清单交予医务室;医务室和学生确认报销金额后,提交报销申请,申请通过后学校财务直接将钱打入学生账户。

4.大学生患大病报销流程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无需另行缴费,在本市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除按照普通门急诊、住院待遇报销外,还可通过大病保险报销服务经办机构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

大病范畴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居保大病保险报销由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具体经办机构为(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我校选定保险公司);(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保学生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不能更改。

5.不予报销范畴说明

1)在本市住院(包括寒暑假)未按规定在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出院时自费结算的不予报销;

2)住院收据无具体明细的不予报销。

详见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以上通知内容均针对已经参加2020年度医疗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的同学,如有问题可在工作日9:00-15:00联系医务室咨询,咨询电话:021-58139284,请大家相互转告,谢谢!


上海建桥学院医务室

2020年1月1日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附件:

关于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

沪医保(2002)31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1)170号〕的有关精神,经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

以上诊疗项目范围发生的费用,包括使用相关医疗仪器、设备、材料进行相关检查、化验、手术和用药治疗等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二年三月七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一)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磁卡工本费等。

(二)出诊费(不包括家庭病床查房费)、会诊费等。

(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一)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如皮肤色素沉着、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治疗秃发、植发、脱发、隆鼻、隆胸、穿耳洞等项目。

(二)矫形治疗(先天性斜颈、唇腭裂、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如腋臭、口吃、牙列不整、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安装义齿)、种植牙、鼻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平足等项目。

(三)各种健美治疗: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

(四)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职工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

(五)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

(六)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如各种疾病咨询费(二、三级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开展的心理咨询除外),指脉仪、微循环检查仪、经络诊断仪(包括中医电脑诊断仪)、生命信息诊治仪等诊疗项目。

(七)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一)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微电极导向立体定向治疗术(帕金森病)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康复、检查、治疗器械和用品:如矫形鞋、助力器、健脑器、颈托、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平足托、疝气带、护膝带、护腰带、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热敷带、药枕、药垫、皮下给药装置、快速血糖检测仪、电话传输心电图监护系统(心脏BP机)、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各种磁疗用品等。

(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临床检验类

临床基因扩增(PCR)检验。

五、治疗项目类

(一)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二)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移植以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三)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

(四)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如LAKE细胞治疗等)。

六、其它

(一)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二)各种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三)因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酗酒、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

发布时间: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