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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注:目录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财政部2013年10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制定。为便于工作开展,本集中采购目录设置“品目分类编码”标明目录项目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创新产品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就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五)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实行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从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集市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竞价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直购。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市级采购人采购上述带★项目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包括喷墨、针式、激光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嵌入式/分体式空调机、照相机、摄像机,在《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规定范围内的,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实行协议采购网上供货;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置的,按资产配置相关程序报批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采购。 采购上述带★、▲的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目录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调整纳入电子集市采购管理。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报请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实施。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对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提出调整建议,报市财政局确定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布后在本区县实施。区县的调整内容不得改变本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范围。 (七)上海政府采购网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上海政府采购网仅发布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信息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上海建筑建材业门户网站(www.ciac.sh.cn/index_new.aspx)上发布。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项目的采购信息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上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