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工作通知》(沪医保中心<2022>56号)、《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42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统一、成熟定型,便利本市各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就医,自2023年1月1起,全面实行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请各位同学互相转告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大学生持卡就医管理
大学生持医保就医凭证,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就医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符合就诊医疗机构规定的、与上述实体凭证同等效力的各类电子凭证,下同)。
二、关于保障待遇
(一)大学生在已定点联网的院校内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下同)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二)大学生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即设置300 元起付线,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三)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继续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执行,即大学生每次住院所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和60%。
三、关于申报管理
每年10月至11月所有在校大学生注册报到后,院校会统一组织完成大学生集中参保及制卡申报工作,及时汇总信息并上报区医保部门。市、区医保部门及时审核,并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建立居民医保账户,确保其按时享受医保待遇。
四、关于社会保障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办理
社会保障卡办理有大学生个人线下办理、个人线上办理和院校批量办理三种方式,我校选择招商银行作为提供集中办理服务银行,统一批量为学生自愿集中办理上海市社保卡,由银行到校统一发卡并开通激活。若学生未提供资料参与本次集中办理的,只能由学生后续自行办理,2023年医保卡申请填写流程如下。每年截止日期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未申请医保卡次年医保将无法使用)。
如选择个人办理的,线下可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指定银行申领,线上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 APP 申领(随申办首页-底部-办事-社会保障专栏;或首页搜索社保卡,选择上海新版社保卡申领服务)。已有本市社会保障卡的大学生无需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同时具备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经开通后方能使用。
对已领过本市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但未领取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的大学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已持有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到就近的区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五、关于基金管理
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关于结算管理
(一)大学生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二)大学生未携带医保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可以在凭证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三)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四)符合条件的新生入学后,在持卡就医直接结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留存医疗费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待后续领取医保就医凭证后,凭医保就医凭证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七、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障
(一)大学生医保大病保险范围: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大病门诊报销:大学生因大病在本市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在医疗费用票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由校医务室出具《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大病专用)》单据、连同大病学生病史就诊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医疗费明细清单(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选定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规定申请大病报销。
(三)大病住院报销:大学生因大病在本市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凭医院出具的住院小结、医疗费发票原件、医疗费明细清单等材料提交医务室,报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选定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规定申请大病补贴。
(四)大病外省市医疗报销:大学生因大病在外省市住院或门急诊治疗,按规定保险公司不予受理大病报销。
八、其他
(一)参保大学生应诚实守信、合理就医、严禁浪费。必须是本人就医,不得违规给他人冒用就医,不得伪造就医资料谎报医药费,一旦发现,严肃查处。如造成医疗费损失的,学校将追回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校纪处分。对违反医保相关规定者,可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医保资格,直至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大学生医疗报销范围和相关处罚条例按上海市医保局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中规定:不予报销范围如:各种医保规定的按自费收费项目,各种体检,注射二类疫苗,各种美容,整形项目,矫形治疗(先天性斜颈、唇腭裂、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各种健美治疗,各种保健性诊疗项目,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康复、检查、治疗器械和用品等及部分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药材等的各种费用一律自理。学生因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斗殴、酗酒、吸毒、境外就医、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及文件规定不予支付项目,一律由个人承担或依法由第三人负担。(详细见《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上海建桥学院医务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