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亮身份、做表率、树形象”全校党员佩戴党员徽章行动的通知

上建桥院党办〔2018〕1号

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

党员徽章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徽,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一种外在表现;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具有积极作用。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号)、《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1〕48号)及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在全校党员中推行“亮身份、做表率、树形象”全校党员佩戴党员徽章行动,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自觉践行“四个合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体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重视规范佩戴党员徽章工作,引导广大党员学思践悟、知行合一,时刻牢记党员身份,自觉展示先锋形象,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政治性、严肃性,并使之形成常态。

二、佩戴要求

全体师生党员在校工作、学习期间,以及其他党组织要求佩戴党员徽章的时间和场合,要佩戴党员徽章。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要与党员日常教育结合,与民主评议党员结合,与其他党内活动结合。

1.全体教职工党员工作期间应带头做好佩戴党员徽章工作,工作时间外提倡佩戴党员徽章。特别是在窗口单位、服务部门工作的党员,要主动亮明党员身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全体学生党员在校期间(含上课、实习、实验、考试各教学环节),以及在校外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中,必须佩戴党员徽章。其他时间提倡佩戴党员徽章。

3.全校所有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含学生)都要按照上述要求佩戴党员徽章。

三、佩戴标准

1.全校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党员徽章式样见附件)。

2.党员徽章一般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若与校徽或其他纪念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上方。

四、领用和保管

1.党员徽章由党委组织部会资产管理处统一订制或确定采购标准,各总支可申报领用或根据实际情况增购,并做好发放工作。

2.党员要爱护党员徽章,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对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要及时向党组织申请换发。

3.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资格,正式党员被劝退、除名、开除党籍时,应交还党员徽章标识。

五、工作安排

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员徽章的采购、领用、发放、回收和相关组织教育活动;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党员徽章佩戴的规范、纠正、宣传和督察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分别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按规定日常佩戴的情况。

各基层党支部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每名党员,并可结合此项活动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校党委将以一定的形式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跟踪考评。

全体师生党员要牢记“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为争创一流民办大学做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积极贡献。此项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党委组织部联系人:张  慧,联系电话:58137877

党委办公室联系人:陈少东,联系电话:58137788

附件:党员徽章式样


中共上海建桥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附件


党员徽章式样

党员徽章正面上方是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推荐为锌挂镀仿金(图样如下)。



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其他式样的党员徽章一律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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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12